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30日消息,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年12月29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正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2年12月29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带有“龙牌”文字和图形标识的烤漆次龙骨25箱(75支/箱)、烤漆边龙骨15箱(40支/箱)、烤漆主龙骨13箱(25支/箱)。经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龙牌”文字商标为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从他人手中购进带有“龙牌”文字和图形标识商品,随后在仓库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78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3年2月2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烯烃含量项目不符合DB11/238-2021《车用汽油环保技术方面的要求》标准。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北京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入92号车用汽油15吨,购进价款共计132000元。于2022年7月28日至7月30日,分别以8.54元/升、8.44元/升予以销售,该批92号车用汽油已全部销售,扣除已交税款4781.21元,获违法来得到的36778.5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778.52元,并罚款347119.4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 多 多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的第三方经营店销售“华为手机”,现场有工作人员20人,执法人员现场下载并打印了其经营的商品网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8日起未经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华为商城中“华为Nova9Pro”,“华为Nova10”的网页。截至11月3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购进“华为Nova9Pro”192部、“华为Nova10”60部。上述期间当事人在拼 多 多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华为Nova9Pro”27部、销售“华为Nova10”7部,剩余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14日,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牛腰窝(牛肉)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克伦特罗(μg/kg)项目实测值为4.20,而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5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6日从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腰窝(牛肉)。截止到2022年10月17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牛腰窝(牛肉)无剩余,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牛腰窝(牛肉)进货时未查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2月6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马家堡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2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米(五香味),所检项目中黄曲霉素B1标准指标≤20ug/kg,实测值为26.0ug/kg ,检验结果不合格。2022年12月29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花生米。2023年1月12日, 生产厂商申请复检。2023年2月20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复检报告,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花生米(五香味)40袋,全部售完,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16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0元,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北京俏丽芳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1月17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进货台账及销售产品的进货票据,没办法提供“黛珂防晒产品”的批准文号,“资 生 堂护手霜”“酒粕面膜”“贝亲痱子水”等产品的备案凭证。
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黛珂防晒”中文标签与产品注册备案时的产品中文标签不一致;销售的“SK-Ⅱ精华”外包装与注册备案时产品外包装一致,但加贴的中文标签与产品不符;销售的“资 生 堂护手霜”和“贝亲痱子水”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产品备案信息且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备案信息,且外包装未标注成分表;销售的“酒粕面膜”外包装与注册备案时产品外包装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与产品不符。相关这类的产品无库存,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67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2月20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73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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